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入境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三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右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六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以中檢楠穆境管字第八九一一六號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予以限制出境,茲聲請人以其並無公訴人所指違反懲治盜匪條例之犯行,且係在中國大陸經營生意期間,經家人通知接獲警方約談通知書後,即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主動返回臺灣向警方說明案情,是以聲請人並無被限制出入境處分之理由,聲請人現在中國大陸廣東省高明市「豐源農業有限公司」擔任業務部經理,有因業務出國洽商之必要,因而聲請解除出境管制等語,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賢坤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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