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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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處有期徒刑参年貳月;又因連續竊盜案件,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詐欺案件,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