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聲沒字第四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約○、六公克(含袋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八三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約○、六公克(含袋重)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品,持有人甲○○已經不起訴處分,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約○、六公克(含袋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