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9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交字第39號原告 許瑞煌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訴訟代理人 林綉茹
陳榮彬 吳冠頡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7月11日雲監裁字第72-KAP01776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處分關於處罰主文「二、上開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㈠自10
7年08月11日起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限於107年08月25日前繳送。㈡107年08月25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107年08月26日起吊銷駕駛執照,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㈢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107年08月26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部分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原告起訴雖以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為被告,惟觀其民事陳報補正狀所附之裁決書,其真意應係以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為被告之意思起訴,認不宜逕以被告無當事人能力駁回,且原告業於民國107年7月11日具狀更正被告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6頁),則本件被告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先予敘明。
二、又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7年5月30日23時53分許,行經雲林縣○○鄉○○村○○○○○道路時,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下稱舉發單位)員警查獲原告有「酒後駕車(酒測值0.22MG/L)」之違規行為,由員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製開第KAP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
107年6月22日前。原告於107年6月4日提出陳述,經被告函請舉發單位查證後,認違規事實明確。被告遂於107年
7月11日開立雲監裁字第72-KAP017769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以原告於前揭時、地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0.25〈未含〉)」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原處分漏載第1項第2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等規定,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9,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前揭時、地遭舉發單位員警查獲而製開舉發通知單,致原告遭原處分裁處罰鍰19,500元。然原告於
107年5月30日23時32分將系爭車輛停放在雲林縣古坑鄉東和村「7-11」超商前,進入超商購買飲料,系爭車輛則呈現靜止狀態,當時原告在人行道,並無喝酒、亦無違規,員警並無理由對原告實施盤查。嗣員警離開,原告返家途中並無公共危險違規行為,僅因原告前有吃些發酵食物,肚子不舒服,始將系爭車輛駛進上開舉發地點解大便,詎遭員警尾隨,並要求原告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測試5次至6次並無酒精反應,原告要求漱口卻遭員警拒絕,然漱口為原告之權益,員警有義務提供,員警未為提供,其後員警竟測得原告吐氣酒精濃度0.22MG/L,原告認舉發單位員警為求績效,執法不當。從而,被告所為原處分顯有錯誤等語。並聲明求為撤銷原處分。
三、被告則答辯以:
㈠、本案經舉發單位查復略以:「……,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於古坑鄉東和村7-11超商前盤查4235-PK號車駕駛人,並告誡勿飲酒駕車,又23時40分許,見該車由廣濟路往新庄方向急駛,形跡可疑,員警尾隨該車,行駛至東和橋防汛道路,駕駛人下車後隨即往草叢前進,並佯稱要上大號,員警見其神色慌張且有酒味,遂進行酒精濃度測試,結果為每公升0.22毫克,超過規定標準,……。」等語。
㈡、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案舉發單位員警為執行交通稽查員警,先於7-11超商處告誡原告切勿酒後駕車,後於雲林縣○○鄉○○路處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往新庄方向急駛,員警乃依上開規定攔停原告後,對原告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測得原告吐氣酒精濃度達0.22MG/L,原告違規事實明確。
㈢、本案既經舉發單位查證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9,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法有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
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次按汽車駕駛人,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不得駕車,此觀之行為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甚明。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規定授權而訂定,乃係為執行母法所為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且未逾越母法授權意旨與範圍,自得為被告採為執法之依據。準此,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超過上開酒精濃度者,即屬超過酒精濃度規定標準,依首揭法律規定,應予處罰。再按「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核上開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就其立法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
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再依本件違規行為時點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記載,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處罰鍰19,500元。核此規定,既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附件所示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裁罰基準內容,並未牴觸母法。又基準表已參考「違反事件(駕駛人其吐氣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數值)」、「法條依據」、「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違規車種類別或違規情節(車輛大小)」、「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等要素擇一或兼採而為分級處罰,符合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是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
㈡、復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考其目的不只在預防酒後駕車行為發生危害,尚有對已完成之違規酒後駕車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公共通行安全,而課予警察有取締舉發義務,並賦予其對行進中之交通工具攔停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權限,故駕駛人如依客觀合理判斷有飲酒駕駛之違規行為,且於當時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可判定其駕駛時之體內酒精濃度是否超過規定標準者,駕駛人即有配合測試檢定之義務,是不論駕駛人係主動停車後始被警察發現有飲酒駕車嫌疑,抑或被發現後予以攔停,均不得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要求。
㈢、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有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107年6月5日嘉監雲站字第1070109597號函、107年6月28日嘉監雲站字第1070104138號函、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07年6月20日雲警南交字第1070500256號函暨檢附之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列印檢測單、蒐證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原處分暨送達證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54頁),堪認為真。本件爭點在於: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前揭時、地,是否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事實及行為?
㈣、原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1、據舉發單位提出之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列印單上記載:「日期:2018/05/30;歸零:0.00mg/l23:50;測定值:0.22mg/l23:53;地點:東和橋防汛道路;牌照:4235-PK;身分證號:Z000000000」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上開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列印單上被測人欄雖然記載:「拒簽收」等語,然其餘部份之「日期」、「時間」、「地點」、「牌照」、「身分證號」等項記載均與舉發通知單(見本院卷第41頁)上記載,核屬相符,且與舉發通知單亦為原告所拒絕簽收之情形,尚稱一致,則上開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列印單之測定值0.22MG/L應是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結果無誤。原告固然拒絕簽收舉發通知單,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為人有本條例(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舉發通知單上既已記載「拒簽收,已告知應到案時間處所」等語,足徵舉發單位員警已踐行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法定程序,視為原告已收受舉發通知單。本件復經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附表之一所示內容(見本院卷第94頁至第107頁),再經本院勘驗舉發單位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附表之二所示內容(見本院卷第12
0頁至第130頁),以上各節有卷附蒐證錄影光碟2片足憑。由上開本院勘驗舉發單位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之勘驗結果可知,於錄影時間23:54:52至23:56;31,舉發單位員警測得原告吐氣酒精濃度0.22MG/L,且於錄影時間23:56:
31至23:56:41,亦可見原告與員警間就汽車駕駛人測得吐氣酒精濃度數值及法律效果一節有所爭執,顯然原告已知悉其於前揭時、地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0.22MG/L一節。再質之證人即本件舉發員警甲○○到庭證稱:「(本件舉發過程?)錄影第一段11點27分到超商,我們下去簽巡邏表,進去裡面有聞到酒味、有跟他告知喝酒就不要開車了,他有說好,後來我們就繼續我們的巡邏,到41分時就是在文化往西路口,我們二車剛好是不同方向行駛,看到他就在路口迴轉,他往橋下走,我們就跟著下去了,之後他下車他說他沒有開車來,我們也質疑說沒有開車怎麼移到這邊來。之後我們就按照程序來,我們有跟他宣讀告發時間、應到案時間。我應該還有附一段密錄器。」等語(見本院卷第108頁),顯見舉發單位員警前於雲林縣古坑鄉東和村「7-11」超商偶然遇見原告時,已聞得酒味,且針對原告告知勿酒後開車一節,衡諸證人甲○○雖為本件舉發原告交通違規之員警,惟其於本件訴訟仍具有證人適格,且其身為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於執行公務時,本即受有行政責任之監督與考核,嗣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尤係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佐以證人甲○○前開證詞係就當時親身經歷舉發原告違規之經過所為之陳述,其就如何交付舉發通知單及原告如何拒絕簽收等節亦無任何瑕疵,綜觀卷內所附資料,復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其證述虛偽不實,或有足以懷疑其證述為不可採之品格證據存在,是證人甲○○上開證詞,亦堪信實。因此,由上開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列印單、舉發通知單、本院勘驗結果及證人甲○○之證詞,並參諸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測了5、6次都沒有,最後一次有超標0.22,……」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足證舉發單位員警於前揭時、地測得原告吐氣酒精濃度達0.22MG/L一節,則原告於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前有飲酒之事實,至為明確。原告主張其無飲酒云云,不可採信。
2、依上開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內檔案名稱:「追逐攔查」錄影檔案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於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前之錄影時間23:41:27至23:41:54,確實有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後由原行駛道路駛進道路旁電線桿左側小路,隨即舉發單位員警駕車轉進電線桿左側小路趕至舉發地點後,即見原告甫從系爭車輛離開,又舉發地點除了系爭車輛與舉發單位員警所駕駛之車輛外,復卷內查無證據足資證明有其他車輛存在,參以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我並沒有說我沒有開車。」等語(見本院卷第133頁),則原告有於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前駕駛系爭車輛之事實灼然。又舉發單位員警前於「7-11」超商偶然遇見原告時,已聞得原告身上有酒味,並對原告告知勿酒後開車,復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道路等情,業如前述,原告酒後駕駛系爭車輛顯有致生交通危險之疑慮,再依舉發單位員警於雲林縣○○鄉○○路處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往新庄方向急駛一節,有舉發單位107年6月20日雲警南交字第1070500256號函文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7頁),故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因而尾隨原告至舉發地點,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至舉發地點處固已熄火停車,惟舉發單位員警因原告前有酒後駕車之行為明確,乃要求原告接受呼氣酒精濃度之檢測,核與前揭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臨檢要件意旨,尚無不合,原告主張其無違規或現場無駕駛系爭車輛,不得對原告盤查或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云云,均非可採。是原告於前揭時、地,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0.25〈未含〉)」之違規事實,堪可認定,且已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應受罰。
3、原告固另主張其要求漱口卻遭舉發單位員警拒絕,即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然漱口為原告之權益,員警有義務提供云云,惟按「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
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甚明。查,本院勘驗上開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過程之全程連續錄影即被告與舉發單位各別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觀諸附表之一、二所示之勘驗結果,核其檔案內所記載之錄影時間,尚屬一致。又依本院勘驗舉發單位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之勘驗結果,可知於錄影時間23:54:33時,舉發單位員警對原告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而於錄影時間23:54:22時,取樣成功並測得原告吐氣酒精濃度達0.22MG/L等情,再互核比對舉發單位提出之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列印單上時間記載:「測定值:0.22mg/l23:53」之內容,足徵上開蒐證錄影光碟內檔案所記載之錄影時間,與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列單所記載之時間,僅存在1分鐘些許之誤差。復依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內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8」與「盤查酒測過程9」錄影檔案之勘驗結果,可知錄影時間23:50:24,有舉發單位員警A打開一黑色盒子並自其內取出一物品,再於錄影時間23:51:16,員警A右手持該物品,惟為錄影畫面所截斷,原告該次有無接受測試不詳,再據證人甲○○證稱:「員警A取出的黑色盒子裡面裝是酒測器。」、「員警A手持的物品是酒測器。」等語(見本院卷第101頁),則加計上開誤差間隔時間,以採取最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應認舉發單位員警於107年5月30日23時50分許開始對原告實施本件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而衡以原告主張其於雲林縣古坑鄉東和村「7-11」超商並無購買酒類物品,業據其提出電子發票證明聯1件為憑(見本院卷第83頁、第11頁),依該電子發票所記載時間為:「0000-00-0000:32:45」,再觀之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提供之錄影光碟,該錄影光碟內容包含檔案名稱:「000000000.067390」,勘驗結果為:「錄影時間2018/5/3023:33:34至23:36:18,2名員警及1名男子在「7-11」超商處前,該名男子手持手機,撥打電話及塑膠袋,嗣員警離去,該名男手持手機撥打電話。」等情(見本院卷第132頁),足見舉發單位員警在「7-11」超商遇見原告之起至其後於舉發地點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止,時間間隔已達15分鐘以上。況參酌證人甲○○到庭證述其等員警於「7-11」超商偶遇原告時,已聞得原告身上有酒味,並對原告告知勿酒後開車一節,信實可採,益徵原告飲用酒類結束時間距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時顯已逾15分鐘以上一節,則舉發單位員警既於原告飲酒結束時間已逾15分鐘以上始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難謂有何違反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原告上開主張,要難據以為有利之斟酌。
4、末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30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查,原處分之裁罰主文第2項記載:
「二、上開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者:㈠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自107年08月11日起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限於107年08月25日前繳送。㈡107年08月25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107年08月26日起吊銷駕駛執照,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㈢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107年08月26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等語(見卷第53頁),而「吊扣駕駛執照」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之性質,係屬針對受處分人逾期未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
1項本文所定繳送駕駛執照義務之行為,所為限制、剝奪汽車行駛權利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核屬行政罰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參照)。原處分裁罰主文第2項記載,於裁決書作成時,受處分人是否有不起訴之事實及是否有違反不遵期繳送駕駛執照之事實均尚未發生,吊扣駕駛執照及吊銷駕駛執照處分之法律構成要件尚未實現,被告尚未取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作成該2個加重處罰之權限,況原告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俟法院裁判確定前,被告尚不得逕於原處分作成處罰主文欄第2項之內容,則其所為之「吊扣駕駛執照」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顯然具有瑕疵,且於法尚有未洽,故此部分之記載,本院自應予以撤銷。
五、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前揭時、地,確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事實及行為,核其事證已臻明確,舉發單位製單予以舉發,已請原告簽收舉發通知單,經原告拒絕簽收後,舉發單位員警復已依法告知原告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於舉發通知單。而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9,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原告上開所訴,並非可採。從而,原告徒執前詞,訴請判決撤銷原處分裁罰主文第1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處分關於處罰主文欄第2項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部分,則非合法,應予撤銷。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證人日、旅費為1,072元(計算式:536元+536元=1,072元),爰由本院酌命由主要敗訴之原告一造負擔之,故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
9第1項、第236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蕭惠婷附表:
一、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錄影光碟內容包含檔案名稱:「於超商遇見4235-PK車輛」、「查4235-PK於道路上行駛」、「追逐攔查」、「盤查酒測過程1」、「盤查酒測過程2」、「盤查酒測過程3」、「盤查酒測過程4」、「盤查酒測過程5」、「盤查酒測過程6」、「盤查酒測過程7」、「盤查酒測過程8」、「盤查酒測過程9」、「盤查酒測過程10」、「盤查酒測過程11」、「盤查酒測過程12」、「盤查酒測過程13」、「盤查酒測過程14」、「盤查酒測過程15」、「盤查酒測過程16」、「盤查酒測過程17」等20個錄影檔案。又上開錄影檔案內之錄影畫面均顯示攝影器材係裝設汽車擋風玻璃上之行車紀錄器,勘驗筆錄上記載之時間均為錄影時間,併此敘明。本院依序勘驗上開錄影檔案如下:
㈠、勘驗檔案名稱:「於超商遇見4235-PK車輛」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5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26:48」,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係行駛於道路上。
2、錄影時間23:26:48至23:27:18錄影時間23:26:55,有ㄧ機車自錄影車輛前方由左往右行駛過後,錄影車輛右轉後尾隨上開機車繼續行駛。錄影時間
23:27:09,上開機車行駛至「7-11」超商處前停車,駕駛人往「7-11」超商內走去。錄影時間23:27:11,錄影車輛按鳴喇吧2聲後,亦在「7-11」超商處前,上開機車後之位置處停車,此時可見有ㄧ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停於「7-11」超商處前、上開機車前之位置。
3、錄影時間23:27:19至23:27:40錄影時間23:27:20,可聽見錄影車輛停車熄火聲。錄影時間23:27:23,可聽見錄影車輛關閉車門聲。錄影時間23:
27:28,錄影畫面可見有2名員警向「7-11」超商前走去,錄影時間23:27:38,其中1名員警走進「7-11」超商。其餘略。」
㈡、勘驗檔案名稱:「查4235-PK於道路上行駛」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40:25」,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係行駛於道路上。
2、錄影時間23:40:25至23:41:27錄影時間23:41:04,錄影車輛依左彎道左轉,此時可聽男聲:「這隻喔(臺語)」等語。錄影時間23:41:06,有ㄧ車輛自對向車道往錄影車輛方向行駛前來,錄影時間23:41:11,上開車輛與錄影車輛會車而過。錄影時間23:41:18,錄影車輛行駛至前方交岔路口後迴轉,依原道路行駛。其餘略。」
㈢、勘驗檔案名稱:「追逐攔查」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41:27」,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顯係加速行駛於道路上。
2、錄影時間23:41:27至23:42:30錄影時間23:41:35,可聽見2男聲互相陳述:「他要閃躲(臺語)」等語,錄影時間23:41:41,有1男聲:「要踩剎車(臺語)」等語,此時可見錄影車輛前方稍遠處有一車輛後煞車車燈開啟。錄影時間23:41:44,上開車輛消失於道路右側處,其後有1男聲:「他停在路邊,停在溪邊下去捏」等語。錄影時間23:41:49,錄影車輛開進電線桿左側小路。錄影時間23:41:54,錄影車輛右轉後即見系爭車輛,有1名男子(下稱甲男)自系爭車輛處往錄影畫面左側走去。錄影時間23:41:57,錄影車輛停車,並可聽見拉起手煞車聲,此時有1男聲喊:「來!來!來!」等語。錄影時間23:42:01,可聽見錄影車輛打開車門後又關閉車門聲,後錄影車輛兩側各自有1名員警走出,自錄影車輛右側走出之員警左手持物品(下稱員警A),自錄影車輛左側走出之員警則雙手無持任何東西(下稱員警B),員警A、B同時走向錄影畫面左側處。錄影時間23:42:23,員警A走回錄影車輛右側。其餘略。」
㈣、勘驗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1」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
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42:30」,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停止,錄影車輛前右側為系爭車輛、前左側為員警B。
2、錄影時間23:42:30至23:43:32錄影時間23:42:33,員警A手持ㄧ紅色警示棒自錄影車輛右側處走出,走向錄影畫面左側處。錄影時間23:42:39,員警A、B消失於錄影畫面左側。其餘略。」
㈤、勘驗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2」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
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43:32」,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停止,錄影車輛前右側為系爭車輛。
2、錄影時間23:43:32至23:44:34略。」
㈥、勘驗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3」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
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44:34」,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停止,錄影車輛前右側為系爭車輛。
2、錄影時間23:44:34至23:45:36錄影時間23:44:59,員警A持紅色警示棒(該警示棒呈紅燈閃爍)自錄影畫面左側走向錄影車輛右側後消失。錄影時間23:45:18,員警A自錄影車輛右側走出,兩手並無持任何東西,並走向錄影畫面左側。其餘略。」
㈦、勘驗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4」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
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45:36」,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停止,錄影車輛前右側為系爭車輛、前左側為員警A。
2、錄影時間23:45:36至23:46:39錄影時間23:46:15,員警A自錄影畫面左側消失。其餘略。」
㈧、勘驗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5」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
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46:39」,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停止,錄影車輛前右側為系爭車輛。
2、錄影時間23:46:39至23:47:41錄影時間23:46:46,員警A、B拉著甲男自錄影畫面左側處出現,錄影時間23:46:48,甲男抗拒往後退,在錄影畫面左側處消失。錄影時間23:46:52,錄影畫面左側僅可見員警B。其餘略。」
㈨、勘驗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6」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
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47:41」,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停止,錄影車輛前右側為系爭車輛、前左側為員警B,嗣後係員警A。
2、錄影時間23:47:41至23:48:43略。」
㈩、勘驗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7」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
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48:43」,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停止,錄影車輛前右側為系爭車輛、前左側為員警A。
2、錄影時間23:48:43至23:49:45略。」
、勘驗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8」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
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49:45」,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停止,錄影車輛前右側為系爭車輛。前左側為員警A。
2、錄影時間23:49:45至23:50:48錄影時間23:49:51,員警A走至錄影車輛右側後消失。錄影時間23:50:04,員警A手執一黑色盒子自錄影車輛右側處走向錄影畫面左側處。錄影時間23:50:24,員警A打開上開黑色盒子後,員警A即往錄影車輛右側處方向走去,且自上開黑色盒子內取出物品。錄影時間23:50:35,員警A走向錄影車輛右側後消失。其餘略。」
、勘驗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9」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
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50:48」,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停止,錄影車輛前右側為系爭車輛。
2、錄影時間23:50:48至23:51:50錄影時間23:50:51,員警A手持物品自錄影車輛右側走向錄影畫面左側處。錄影時間23:51:16,員警A右手持物品,惟為錄影畫面所截斷,故甲男有無接受測試不詳。錄影時間23:51:32,有另2名員警自錄影車輛左側走出,其中1名員警(下稱員警C)走向員警A處,另1名員警(下稱員警D)僅站在錄影車輛左前方不遠處。其餘略。」
、勘驗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10」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
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51:50」,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停止,錄影車輛前右側為系爭車輛,錄影車輛前左側由近至遠依序分別為員警D、員警C、員警A。
2、錄影時間23:51:50至23:52:52錄影時間23:51:50,錄影畫面截斷,故甲男有無接受測試或測試是否成功均不詳。其餘略。」
、勘驗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11」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
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52:52」,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停止,錄影車輛前右側為系爭車輛,錄影車輛前左側由近至遠依序分別為員警D、員警C、員警A。
2、錄影時間23:52:52至23:53:54「其餘略。」
、勘驗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12」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
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53:54」,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停止,錄影車輛前右側為系爭車輛,錄影車輛前左側由近至遠依序分別為員警D、員警C、員警A。
2、錄影時間23:53:54至23:54:56錄影時間23:53:54,為錄影畫面所截斷,故甲男有無接受測試或測試是否成功均不詳。錄影時間23:54:35,員警A看著手中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儀器並往錄影車輛右側方向走去,錄影時間23:54:39,員警A走向錄影車輛右側後消失。錄影時間23:54:53,員警A在錄影車輛前方車蓋右側放置黑色盒子並開啟。其餘略。」
、勘驗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13」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
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54:56」,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停止,錄影車輛前右側為系爭車輛,錄影車輛前左側由近至遠依序分別為員警D、員警C。錄影車輛前方車蓋上放置有ㄧ已打開之黑色盒子。
2、錄影時間23:54:56至23:55:58錄影時間23:55:09,錄影車輛前方車蓋上已打開之黑色盒子內開始列印酒精濃度測試紀錄紙。錄影時間23:55:38,上開黑色盒子被闔上。錄影時間23:55:54,員警A左手持酒精濃度測試紀錄紙自錄影車輛右側走出,並走向系爭車輛後方位置後,觀看手中酒精濃度測試紀錄紙。其餘略。」
、勘驗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14」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
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55:58」,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停止,錄影車輛前右側為系爭車輛,錄影車輛前左側由近至遠依序分別為員警D、員警C。員警A則在系爭車輛後方位置處查看手中之酒精濃度測試紀錄紙。
2、錄影時間23:55:58至23:57:01錄影時間23:56:01,員警D開始往員警A所在位置處方向走去。錄影時間23:56:25,員警A開始在酒精濃度測試紀錄紙上填寫(有往下查看車牌號碼之舉措)。錄影時間23:
56:43,員警A走向錄影畫面左側舉起酒精濃度測試紀錄紙。其餘略。」
、勘驗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15」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
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57:01」,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停止,錄影車輛前右側為系爭車輛,錄影車輛前左側由近至遠依序分別為員警D、員警A、員警C。
2、錄影時間23:57:01至23:58:03錄影時間23:57:26,員警A自錄影畫面左側處消失。其餘略。」
、勘驗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16」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
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58:03」,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停止,錄影車輛前右側為系爭車輛,錄影車輛前左側由近至遠依序分別為員警D、員警C。
2、錄影時間23:58:03至23:59:05可見員警C右手持小型手電筒,其餘略。」
、勘驗檔案名稱:「盤查酒測過程17」錄影檔案,檔案時間為
1分2秒,勘驗結果為:「
1、檔案開始,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023:59:05」,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錄影車輛停止,錄影車輛前右側為系爭車輛,錄影車輛前左側由近至遠依序分別為員警D、員警C。
2、錄影時間23:59:05至00:00:08錄影時間23:59:26,員警A手持酒精濃度測試紀錄紙出現在錄影畫面左側處。錄影時間23:59:37,員警B自錄影畫面左側處走出,朝錄影車輛左側方向走去後消失。檔案結束,錄影時間顯示:「2018/05/3100:00:08」。其餘略。

二、本院勘驗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檔案名稱:「FILE0232」,又錄影畫面顯示攝影器材係移動式錄影器材,員警與原告間對話內容均為臺語,先予敘明。另勘驗筆錄括號內表示為動作、狀態,勘驗筆錄上記載之時間為錄影時間,併此敘明。勘驗結果為:「
㈠、檔案開始,畫面顯示夜間,天候晴,時間為顯示為「2018/05/3023:52:29」。而移動式錄影器材裝設在一員警(下稱員警A)身上,錄影畫面可見一員警(下稱員警B)右手持酒精濃度測試儀器(下稱測試儀器)正對坐在地上之男子(下稱甲男)實施酒測。後面則有另一名員警(下稱員警C)手持不明物體。
㈡、錄影時間23:52:29至23:53:49員警B:還沒,還沒,不夠,不夠(員警B將測試儀器取離甲男口中)。
員警A:你就沒有在吹嘛。
員警C:吹氣不夠。實在齁。
員警B:3秒至5秒,會不會,吹氣球。
甲男:喔!喔!我知道。
員警B:喔,好,再來(員警B再度對甲男施以測試)。
(錄影時間23:52:40,測試儀器發出嗶嗶聲響,員警B將測試儀器取離甲男口中。)員警B:不夠,不夠,氣體不夠(員警B將測試儀器取離甲男口中)。
員警A:就大力像吹氣球這樣吹出去難道不行嗎?就要這樣拖時間。
員警C:吹、吹出來。不用憋得那麼辛苦。
員警B:你只要憋一下,噗,氣要擠出來,不能憋在嘴裡。
甲男:我知道啦,我都吹的那麼會,你怎麼那麼……員警B:再來(員警B彎腰)。
員警A:你就沒吹氣出來你怎麼你……員警C:堵住員警B:你就常,你的舌頭就把他堵住當然吹不出來。
甲男:沒有啦。齁。
員警B:有。
甲男:來,來。
員警B:來,下來一點(員警B微彎腰)。
(錄影時間23:52:58,可聽見測試儀器發出嗶!嗶!聲響)員警B:沒有,沒有,這支很聰明(員警B指向測試儀器)
,你氣有沒有進去我們都知道。齁,再來(員警B將測試儀器遞向甲男)。
甲男:齁,我實在是……,(錄影時間23:53:11,測試儀器發出嗶!嗶!聲響。)員警B:沒有啦,你就壓……員警A:掉下去的,甲男:你實在是齁,你是要叫我吹幾次?員警A:你是不要配合,就不是我們要叫你吹幾次,你這樣
也好啊!員警B:是你沒有,甲男:啊我就有吹啊,你就這樣。
員警B:是你沒有配合,來(員警B再次將測試儀器遞向甲男)。
員警C:吹氣啦。
員警B:配合一下(員警B再次對甲男施以測試)。
甲男:我知道啦。
員警A:這臺就,如果你沒吹,就會跟你講吹氣不足啦。(錄影時間23:53:28,測試儀器發出嗶!嗶!聲響。)員警B:沒有,沒有,不夠,不夠。
員警C:我會記號碼……員警B:來,我會叫你再來,再來ㄟ齁(員警B再次對甲男施以測試)。
甲男:好啦,好啦。
員警B:三次不良……員警A:你慢慢吹,氣吹出來,慢慢吹,再吹,再吹啦,你
就都沒有在吹,你現在是在裝瘋賣傻是不是?甲男:不然你手來,我吹看看(員警B將測試儀器取離)。
員警B:不用,不用。
甲男:我吹給你看,來。
員警A:你用手吹就吹有氣,用這臺吹就吹沒氣,你現在就
是在裝瘋賣傻對不對?員警B:來,靠過來一點(員警B再次對甲男施以測試)。
(錄影時間23:53:47,測試儀器發出嗶!嗶!聲響。)員警B:沒有,不夠,不夠。
㈢、錄影時間23:53:49至23:53:51員警A:還是要拒測,用拒測罰你9萬元。
㈣、錄影時間23:53:52至23:54:52甲男:不是啦,啊我就……員警B:啊你能夠配合一點就好了,啊你…員警A:你就氣吹一下,5秒至7秒,慢慢的、順順的吹,
這樣會不會?員警B:來,我教你(員警B示範呼氣動作),這樣足夠嘛
,會不會?甲男:好,好。
員警B:好,來,大力一點(員警B再次對甲男施以測試)(錄影時間23:54:02,測試儀器嗶!嗶!聲響。)員警B:不夠,不夠。
員警A:你就都沒有吹。
員警C:3秒啦。
員警B:差一點,差一點嘿。漸漸接近了嘿齁。
(錄影時間23:54:10,可聽見測試儀器嗶!嗶!聲響。)員警C:沒有氣出來啦。
員警B:不夠,沒有氣出來,沒有氣出來,堵在裡面。
員警C:那個聽聲音就知道。
員警B:那個聽就知道,再來(員警B再次對甲男施以測試)。
甲男:這個怎麼這樣蛤?員警A:不然這如果用抽血的,你就比較,比較準了啊,你如果不要,用強制,強制採血的喔,齁。
員警B:叫你停再停好嗎?3秒。
甲男:好。
員警全: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再來。
員警B:不夠,你後面,氣有堵住,齁,你是在,你,吸一
口比較大口氣(員警B準備再次對甲男施以測試),吸起來再吹。
(錄影時間23:54:33,可聽見「噗」短促一聲。)員警B:還沒、還沒(可聽見測試儀器嗶!聲響)。我叫停再停喔嘿。
甲男:好,好。
員警B:來(員警B再次對甲男施以測試),吹,吹,吹出來,吹出來。
員警A:吹出來,吹氣,吹氣。
員警C:壓住(員警C右手揮向甲男),你壓住,不用憋那麼辛苦啦。
員警B:壓住、壓住,喔,有了,有了。
甲男:這是要怎樣,要怎樣再壓住?(員警全部在觀看測試儀器)喔你如果這樣硬吹,叫人吹到那樣去了。
㈤、錄影時間23:54:52至23:56:31員警B:0.22啦,對否?員警C:是。
甲男:對啊,0.22也是沒過啊,啊你……員警B:0.22,齁(員警B自錄影畫面左側離開消失)。
員警C:沒過也要扣車啊。
甲男:要怎麼扣車啦?喔,你實在齁。我跟你講我就沒喝。
員警A:沒喝還有酒精的反應?員警C:哈,哈。
員警A:你現在是裝瘋賣傻?甲男:我就是吃荔枝,不然你就……員警A:嗯,吃荔枝,別人吃都不會,只有你吃會。
甲男:我跟你講啦。
員警A:你現在是新聞看一看你也說吃荔枝就有了嗎?甲男:不是啦,我跟你講啦,我有殘障啦齁,我老婆有殘
障手冊,我兒子有殘障,我哪有可能會去喝?員警A:嗯……甲男:你現在可以去查,我如果有騙你,員警A:我們就不用查,那機器就不會說謊。
甲男:對啊,對啊。
員警A:嘿啊。
甲男:我就跟你說齁,我就跟你說,你如果問我,我就跟你說,我兒子殘障,我住在榮譽路啊。
員警A:嗯……甲男:對否?977巷53號,我哪有騙你,我沒有騙,我
不會去騙你那個,我騙你那個對我有何作用?啊我有喝就有喝,我有喝難道還可以開車嗎?員警A:嗯,開車,喝到醉醉的,嘛有的人還是堅持要開車啊。
甲男:啊你開車如果你出事情要怎麼辦?員警A:這你能夠講這樣,別人你會這樣想嗎?甲男:對啊。
員警A:對否?你如果事情發生了就都來不及了。
甲男:我知道啦,所以我跟你講,你警員你這樣,我就不
怕你,我若沒喝我怎麼會怕你,員警C:不怕很好啊。
甲男:嘿啊,我怎麼會怕你?員警A:嘿啊,對啊,機器測下去有無都不會說謊。
甲男:嘿啊、嘿啊,我知道啊,員警A:齁,不是你說的為準。我們說的為準。對否?甲男:對啦。我不會講說,齁,說我有喝,齁,跟你講說我沒有喝。
員警C:機器測出來就0.22啊。
㈥、錄影時間23:56:31至23:56:41甲男:啊你要0.25才有、才有那個啊。
員警C:0.25是送法院。
員警A:0.22也還要開單的啦。
員警C:齁,0.15以上是扣車而已,對你開單扣車而已,沒有送法院。
㈦、錄影時間23:56:42至23:57:15甲男:對啊,啊你罰緩?罰緩要怎麼……員警A:那個你要自己想辦法。
員警C:那是你的問題啊。
甲男:對啊,啊你,你要怎麼說我有喝或沒有?員警C:啊測就有啊。
員警A:機器都不會說謊。齁。
甲男:但我沒喝啊,要不然現在來,再測。
員警C:測試你就會堵住。
員警A:測試下去有、測試下去有就有啊,我們沒辦法幫你測試兩遍。
甲男:不是啦,啊你、你、你就,你那個機器你不就要看
你那個……員警A:我那個都有定期檢驗。
甲男:喔,你不能這樣,你、測試幾十次,你硬測試要測試到有這樣。
員警A:你就沒吹氣,要測試有喔?還是測試沒有?員警C:測試你就沒成功齁,測試沒成功。
㈧、錄影時間23:57:13至23:57:41甲男:不然你讓我,你讓我漱口再測試,好不好,不然你
說荔枝嘛,你說……員警A:荔枝是你說的啊,荔枝你吃多久了?員警C:你就沒喝酒了,還讓你、還讓你、還讓你漱口再測試。
員警A:對否?你、你吃多久了?員警C:你有吃荔枝。
員警A:你荔枝吃多久了?你說啦。
甲男:我吃1小時了。
員警A:1小時也過了啊。對否?甲男:不是啦,我跟你講,你就讓我那個再那個。
員警A:讓你怎樣?甲男:我就,你讓我、你讓我漱口嘛。你不要說、說……
㈨、錄影時間23:57:41至23:57:50員警A:那是說你喝、那是你喝酒沒有超過15分鐘再讓你漱口。
甲男:齁,你……員警C:你就說已經超過1小時了啊,對否?齁。
㈩、錄影時間23:57:50至【2018/05/31】00:01:40員警B:要爬起起來了嗎?還是還要在那邊坐著?甲男:沒有啊,啊就我、我剛吃也、也不行,你怎麼、為什麼都要這樣刁難我。
員警C:你現在就是一皮天下無難事……員警A:誰?誰刁難你了?員警B:來,先回去所裡,走、走、走。
甲男:齁,你們、你們實在是,你們。
員警B:我們是怎樣?員警C:你現在是一皮天下無難事就對了齁。男子漢賴在地上這樣。
甲男:不是啊,不然你,員警C:能看嗎?甲男:不然你來我家嘛,員警C:去你家要做什麼?甲男:沒有啦,我那個,我老婆那個……員警A:你現在不要再牽扯到那邊去了,有喝沒喝你自己知道啦。
甲男:我就沒喝啦,我跟你講,我老婆有精神病,啊你不
要用,啊你要是發作起來,你、你、誰要照顧她?員警B:精神病跟喝酒開車有什麼關係啦。
員警A:你就知道她這樣你還要喝,你還在那邊說那有的沒有的。
甲男:我就,跟你說我就沒喝。你、你不要讓我那個,我老婆沒人照顧。
員警C:啊就沒有要將你送法院,你就,扣車而已,那個。
員警A:等一下罰單開一開就讓你回去,你還在那個。
甲男:你扣,啊你不用、你那個、那個、那個,像你那個
要罰錢的,啊我們……員警A:要不然罰緩要我們幫你繳了咧,你的行為我們幫你
繳嗎?甲男:沒有啦,我跟你講啦。我們、我們。
員警B:你就聞到酒味了還說沒喝酒。
甲男:我老婆,一個月都沒有領啦。
員警A:你再講到那裡去沒有用啦,那個是你個人的行為,
你就知道你老婆沒有領,你自己要這樣喝也沒有辦法,對否?你現在才說你在吃荔枝。
員警B:你要起來否?你如果不起來,我要叫拖吊車來了喔。車子拖回去之後錢你要出喔。
甲男:沒關係,你去拖啊,那個,我跟你說……員警B:啊錢你要出喔。齁,我現在先跟你講喔。
甲男:那個、那個、你把東西給我就好了,我、我、我的行照我要看一下,我用走的回去就好。
員警B:沒有,你要回去所裡,我罰單開一開才讓你回去啊。
甲男:我、我為什麼要讓你開單?我、我、我又沒有駕駛
車輛,我要怎麼讓你開單。我要怎麼簽(名)?員警C:你沒有開車,這台車會飛、飛來這裡喔。
甲男:我原本就放在這裡啊,你、你叫我怎麼簽啊?員警B:你可已拒簽沒關係啦齁。
甲男:你、你如果說你在道路上你說那個,我才那個。員警B:我就跟你說我就、我就,等一下我會調那個我們的行車紀錄器給你看齁。
甲男:沒關係、沒關係,你就照你意思拖去,啊你行照、行照給我就好。
員警C:(對著員警A)……員警A:蛤?員警C:有帶單來否?員警A:紅單(罰單)喔?員警C:你們開啦,我回去拿扣車來扣,好。
員警A:這樣你就直接拿罰單來就好了(員警C自畫面左側離開)。
甲男:沒有,罰單我沒有要那個喔。
員警A:沒關係,你照你意思不要簽沒關係、你照你意思不要簽沒關係。
甲男:我沒有開車喔。
員警A:你照你意思不要簽沒關係。
甲男:齁,我沒有開車,我放在這裡。
員警B:沒有?沒有?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我一定對你開罰單的。齁。
甲男:我沒有、我沒有、我沒有、我沒有開車喔。
員警B:好,我會、我會、我會幫你調監視器讓你看。
甲男:好啊、好啊。
員警B:什麼人開車,我跟你講,甲男:嘿。
員警B:你在7-11外面那邊,外面就有一隻監視器就照得到了。齁。
甲男:沒關係、沒關係。那個你……員警B:就可以看得到你上車,沒關係,嘿。齁。
甲男:嘿,你照你意思去那個,齁。
員警B:我就幫你調監視器。
甲男:好、好。
員警B:啊我不怕你不簽名啦。
甲男:沒有,我沒有要簽名,我還沒跟你說,我跟你講……員警B:沒關係、沒關係。
甲男:因為我、因為、我停在這邊我……員警B:那就沒關係哩。
甲男:我停在這裡我要解小便而已。
員警B:那沒關係。
甲男:我早就在這裡了。
員警B:你剛才跪完,又再那邊坦承,我們都有給你、我們都有錄音了。齁。啊你如果沒有喝。
甲男:我、我跟你說嘿。
員警B:你如果沒有喝的時候就不用跪在那邊、在那邊求了。
甲男:不然……員警B:講到全家都是殘、殘障的,甲男:啊本來我就是殘障的。
員警B:我知道啊,你就不用在那邊求啊,對否?甲男:沒關係、沒關係。
員警B:你如果沒有喝酒就不用求了,對否?甲男:嘿,你去用,啊我沒有、我沒有,你去哪裡,我的
東西也要拿起來(甲男站起),齁,我東西,我、我、行照、我的行照也要拿下來,我可以拿下來嘛(甲男走向一車輛旁)。
員警A: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車子還沒有要讓你上去
的,還沒有要讓你上去的。嘿、車子、車子沒有……甲男:扣車的時候才讓你,東西才讓你拿下來就好了。
員警A:車子沒有要讓你碰啦,車子沒有要讓你碰啦。
甲男:好、好,車子你吊去沒關係,齁,因為我車子放在
這裡,我沒有什麼那個。等一下,啊我手機我可以拿嗎?員警A:你等一下、等一下,我們處理一段落你要拿的東西才讓你拿。齁。
甲男:好、好、好。你們會,我不相信我在這邊、在這邊
解大便解小便不可以、不可以放在這邊,不可以在那邊那個……員警B:沒關係啊,這隨便你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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