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21號原告 林玉潔 訴訟代理人 張素疋 被告 洪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以107年度中補字第283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