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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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59號原告 黃琮富 ( 黃志勇 )
黃大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林海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