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一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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