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黃晨媛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 律師被告 潘隆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