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28號原告 袁雲翔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
2日以107年度中補字第305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