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告 鍾鎮宇

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 律師

被告 林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價格為準,本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房地相鄰門牌、同建築型態、同屋齡、房屋總面積181.72平方公尺之房地,交易價格介於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至1,900萬元間,系爭房屋總面積為80.62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4萬元(1,850萬元×0.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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