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632號
原   告  王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買賣契約等
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本為新臺幣(下同)17,300元
,嗣於民國105年11月7日具狀聲明追加請求原告應給付86,500
元,經核本件訴訟的價額應為103,800元(計算式:17,300元+
86,500元=103,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須補繳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