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志勝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00元,應徵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