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心的國度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併查報被告甲○○目前之住居所及提出被告最近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