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心的國度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併查報被告甲○○目前之住居所及提出被告最近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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