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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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8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進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1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進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證據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應予補充外,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其他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附錄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