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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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65號原告 蔡朝林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被告 楊錦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冠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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