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61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
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
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