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1224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己○○○被告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鎮○○路○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謝宗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