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32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被 告 黃名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
辯論終結,定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