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春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又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盧伯璋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