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50號聲請人 陳美秀 相對人 莊桂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該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7,553元,亟待一併強制執行,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0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及法院囑託勘查暨地籍圖謄本使用規費8,140元,共計37,553元,並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單據影本為證,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確定為18,777元【計算式:37,553×1/2=18,77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司法事務官張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