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相對人乙○○
己○○庚○○戊○○丙○○丁○○辛○○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己○○、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伍拾貳元、貳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肆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48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己○○、辛○○分別負擔15%、31%、54%。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法萱┌────────────────────────────────────┐│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5,647│乙○○:82,374×15%│├────────┼──────────────┤=12,352││地政測量規費│16,000│己○○:82,347×31%│├────────┼──────────────┤=25,528││公示送達登報費│700│辛○○:82,347×54%│├────────┼──────────────┤=44,467││合計│82,347│(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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