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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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寂蛾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並詳明自何時起開始毀諾?並提出與其所述事由相符之證據佐證。
三、聲請人確有於夜市從事販賣水果工作及薪資給付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配偶 徐盛賢 之101年及10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
五、聲請前1年內所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繳納房租、電費、瓦斯費等)之單據憑證。並釋明聲請人既已租賃房屋居住,為何其電信費帳單寄送地址仍以戶籍登記「桃園縣中壢市○○○路○○○號」為主?相關文件有何不能直接以租賃房屋為收送地之原因?
六、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或低收入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七、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洪啟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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