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7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7878號
上 訴 人 甲○○
            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
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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