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已於民國97年6月20日送達被告收受,此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於民國97年7月29日提出上訴,已
逾上開法定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