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朱少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建國 間請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本院110年度橋簡字第48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60,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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