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0年度親字第79號原告 邱婉如 被告 邱家恩
游雙全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邱家恩(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被告游雙全(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與原告邱婉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游雙全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游雙全於民國92年12月25日結婚,婚後感情不睦,於98年3月3日協議離婚,嗣原告自訴外人 胡鼎宗 受孕,同年00月0日生下被告 張裕凱 ,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與被告游雙全於92年12月25日結婚,於98年3月3日離婚,同年00月0日生下被告邱家恩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認屬實。
五、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2年內提出否認之訴,民法第106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邱家恩於00年00月0日出生,其受胎期間,即從出生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仍係在原告與被告游雙全婚姻關係存續中,依同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推定被告邱家恩為原告與被告游雙全之婚生子;惟查,經 柯滄銘 婦產科血緣鑑定結果,被告邱家恩與訴外人胡鼎宗之親子關係概率值為
99.999999%,有該院100年10月27日診斷證明書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邱家恩並非原告自被告游雙全受胎懷孕。基此,原告於100年8月2日提起本訴,自其知悉被告張裕凱出生之日起未逾2年,故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