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56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趙亜雄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 陳明 送達址)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 律師
馬思評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70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黃宗揚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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