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80號
原   告 勝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山
訴訟代理人  謝忠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伃進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簡翠燕呂家 財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
  字第8223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
  應補繳之裁判費如下:
 ㈠被告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翠燕等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2,2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被告 呂家財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071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不足之第一審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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