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80號
原 告 勝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山
訴訟代理人 謝忠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伃進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簡翠燕 、 呂家 財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
字第8223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
應補繳之裁判費如下:
㈠被告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翠燕等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2,2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被告 呂家財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071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不足之第一審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