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蔡繐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志榮 間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接獲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29號
裁定,就如附表所示本票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
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
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
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
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等
情,雖經本院調閱110年度雄簡字第1201號卷核閱屬實,惟
本件查無執行案號,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110年7月29日函文可參,且聲請人亦未說明相
關執行案號及執行法院為何,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不
存在,本院無從確認應停止執行之標的為何,故本件聲請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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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1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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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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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9年12月15日│1,500,000元│110年1月28日│110年1月28日│36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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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09年12月15日│1,500,000元│110年1月28日│110年1月28日│36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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