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743號
抗 告 人   陳文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誌銘 請求銷調解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
國102年4月22日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費用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補繳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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