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592號
原   告  洪晟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嘉儀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