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592號
原 告 洪晟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嘉儀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