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64號
原   告  鄭竟成
被   告 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葛揚明
訴訟代理人  宋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
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追加請求被告應「定期清理車道」,惟其請求係屬
非財產權訴訟,自非屬民事小額或簡易訴訟案件,是本件追
加之訴顯無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可言,經核亦非屬適當,依前
揭規定,原告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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