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448號
原 告 楊國信 針織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福鹿內衣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
同)212,9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