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更字第八號
原告暻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複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被告博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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