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小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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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小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佳純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