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3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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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3314號
原 告 長城綜合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
訴訟代理人 陳鏘輝
被 告 空軍防空砲兵第六二.
法定代理人 彭群堂
訴訟代理人 王幸男
洪啟明
李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四月十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一○○年六月
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