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87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穆永宏丘丞緯 即丘.
      丘素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士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以九十八年東
南建字第四九○三號收件字號收件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以九十八年東資地字
第九四六九○號收件字號收件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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