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金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金簡字第8號
原   告  盧俊瀅
被   告  倪菲爾 (NEAV.
訴訟代理人  謝易哲 律師
       顧立雄 律師
被   告  劉穎谷
      林妤
       楊慧芬
       陳志明
       林文忠
       林呈偉
       徐富星
       李泗源
訴訟代理人  李錦樹 律師
       董德泰 律師
       何永榤
      許媄㨗
       董思宜
       廖敏
       尹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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