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侯廷昌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玲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