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醫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南醫簡補字第2號原告 楊少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偉聰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