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醫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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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醫簡補字第2號

原告 楊少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偉聰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呂伊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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