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號原告 莊郁惠 被告 黃俐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19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1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臺中市○區○○○道與美村路交岔路口之機車待轉區停等紅燈時,本應注意左右行人及來往車輛動態,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該處機車待轉區停等,被告因疏未注意後方人車動態,貿然向後倒車,致其機車排氣管不慎擦撞原告,原告之左小腿因而遭其機車排氣管燙傷,受有左小腿3度接觸性灼傷、右小指、左下肢多處挫傷之傷害,其刑事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1960元、不能工作損失2萬8元、精神上損害5萬元,合計7萬1968元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度審交易字第32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