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俐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俐苑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1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臺中市○區○○○道與美村路交岔路口之機車待轉區停等紅燈時,本應注意左右行人及來往車輛動態,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 莊郁惠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該處機車待轉區停等,被告因疏未注意後方人車動態,貿然向後倒車,致其機車排氣管不慎擦撞莊郁惠, 莊郁惠之 左小腿因而遭其機車排氣管燙傷,受有左小腿3度接觸性灼傷、右小指、左下肢多處挫傷之傷害。案經臺中市西區區公所函送偵辦,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莊郁惠告訴被告黃俐苑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莊郁惠於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