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二年存摺影本或交易清單)、動產(如汽機車、股票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三)聲請人五年內收入資料正本及其證明文件、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正本,並提出勞、健保投保資料正本(包含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四)每位受扶養人( 李忠庭吳峰國林滿足 )及共同扶養義務人之個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內所得資料正本及其證明文件【含在職或離職證明書、薪資津貼獎金表單、所得扣繳憑單、房屋租賃契約書、政府補助金證明】,聲請人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附證明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之全部扶養義務人姓名暨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受扶養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釋明方法。
(五)聲請人所有汽車車號00-0000之行車執照影本。
(六)提出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七)全部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八)說明南投縣○○鎮○○街○段○○巷○號3樓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為何水、電及瓦斯帳單上收件人姓名為「 吳玲珍 」而聲請人卻持之為繳費憑證?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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