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23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 陳正得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陳正得於民國95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5年11月2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5年9月14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1件為證。
三、本件經核,除相對人陳正得非系爭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表:96年度拍字第323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高雄縣│大樹鄉│ 曹公 ││296│養│││1,139.87│全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