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2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律師公會間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顏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