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91號原告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艾索尼克亞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索尼克亞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億3,921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9萬3,9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9萬2,91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