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投刑簡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投刑簡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投刑簡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乙○○:㈠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素行欠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㈡正值壯年,不依正途謀財營生,意欲不勞而獲徒手行竊,侵害他人財產法益;㈢竊得鐵櫃1只價值約新臺幣1千元,業據被害人甲○○領回(見卷附被害人警詢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㈣犯後坦承罪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4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小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按:即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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