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邦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振邦 被告偉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鏞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