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28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000000000000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 鄭玉桂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詳細列出全體繼承人及其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