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9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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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4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盧長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長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長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及洗錢防制法等罪,罪質部分相類、部分迥異,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附表編號1至7之罪前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之情形,兼衡以受刑人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盧長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年3月
有期徒刑10年3月
有期徒刑10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5日
109年9月30日(聲請意旨誤載為9年9月30日)
109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3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3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3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37號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年2月
有期徒刑10年1月(聲請意旨誤載為有期徒刑10年4月)
有期徒刑10年4月(聲請意旨誤載為有期徒刑10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16日
109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3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3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3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37號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編 號
7
8
罪 名
轉讓禁藥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日
110年7月30日前某時(聲請意旨誤載為110年7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35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
113年度中金簡字第21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4年1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113年度中金簡字第21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5日
114年2月1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3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172號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